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93号)
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处室和各基层局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国家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和各基层局领导在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