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验收考核。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其中已享受自治区财政其它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六条 具体项目包括:
1.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2.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包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城市水体综合治理等;
3.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包含工业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清洁生产项目;
4.规划范围内其它环境监管、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1.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和污染治理项目;
2.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污水处理和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章 补助原则和方式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同年投入的专项资金与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于特殊困难的地区可以给予适当倾斜。
第九条 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占专项资金总数的50%,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安排;用于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中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城市水体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规划范围内其它水污染防治项目及环境监管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占专项资金总数的50%,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安排。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流域化学需氧量(COD)削减任务及项目化学需氧量(COD)削减量;
2.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投、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属地化原则申报,于每年年初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