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带有任何前置条件的结论。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结束后,须经评价机构现场复查确认。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确认文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8.评价机构在编制评价报告时,应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现状,不得改头换面,不得照搬照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或存在虚假行为,将对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9.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生产许可的依据之一,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的规定要求,提高报告质量,本着“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安全评价报告科学、公正、客观。
四、其他要求
(一)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要把许可证换证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已责令关闭、转产的企业,一律不予接收、受理其申请材料。
(二)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及早准备,按期换证。对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换证的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
(三)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许可标准,严格审查条件。按本通知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依法秉公办事。要加强廉洁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故意刁难企业,严禁索要、收取企业或个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严禁向企业、中介机构乱摊派、乱收费。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非法生产、长期未办或拖办安全“三同时”手续的生产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单位,要报当地政府依法关停,此类生产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并报送电子版;
2.企业设立合法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料目录、总平面布置图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土地产权或土地使用证明;
4.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