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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一书两证”。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企业申请换证时,暂不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做出并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立即按规定补办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手续。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书面承诺和双方的租赁协议。

  (五)安全评价。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2.评价机构应按照初次发证时省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在报告中列出专门章节,就企业首次领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和有无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做专门说明。

  3.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并对该岗位操作人员以及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企业对上述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调整到位的,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方可换证。到期换证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保证相关从业人员按要求调整到位。短时间内的确难以调整到位的,可提供作出限期调整到位的书面承诺或有关正在调整实施中的有效证明文件。

  4.根据青海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中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改造提升的要求,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生产装置,对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的控制仍采用人工操作的企业,应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采用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泄压等控制方法,提升装置安全可靠程度。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是否涉及上述反应工艺进行确认,对企业有关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采用的控制方法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5.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场所的,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分别形成独立的评价报告。

  6.一个厂区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含一个企业将部分生产装置出租、合资等情况),均视为各自独立的企业。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对每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独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该企业与其周边的其他企业间的距离进行企业间外部环境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计算企业间的外部间距,不得以装置间的距离代替企业间的外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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