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企业要按照
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换证时,企业应填写并提交上一年度《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要求,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换证时,企业应提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复印件。
三、换证工作要求
(一)申报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不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如氧气、氮气等,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经营或使用行为,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畴,并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非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如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选冶、加工的冶金联合企业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除依照规定申请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监管局主管冶金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外,须同时征求危险化学品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然后统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明包括非煤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一企多名。同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省安全监管局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不同的,省安全监管局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和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