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安监二〔2008〕118号)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省首批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完善准入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许可工作的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换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换证申请程序
(一)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州(地、市)、县(市、区)安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属地安全监管局应预先核准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全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重新组织填报。属地安全监管局依据申请材料核准情况,可就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申请材料齐全、填报内容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经属地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申请材料的受理。省安全监管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资料补正告知书。
二、换证所需材料
(一)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属地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二)工伤保险。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不得以企业承诺、属地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在申请换证时,其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已在青海省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部登记,并提交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