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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采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四)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

  (七)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十)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对参加试生产的现场指挥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及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培训情况;

  (十一)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填写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认可表》;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试生产(使用)方案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单位在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补正后,重新进行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应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条 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文件、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决定,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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