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工商局 2007年1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生猪产品的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生猪产品的食用安全,根据《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冷却生猪产品是指经过冷却加工,片猪肉后腿肌肉深层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0℃的生猪产品;外来冷却生猪产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生猪屠宰企业生产并在本市销售的冷却生猪产品;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经销商是指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指定的代理商。
第三条 经销外来冷却生猪产品需到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由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经销商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第四条 外来冷却生猪产品进入广州市销售的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生猪屠宰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
(二)生产企业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 10396-2005)☆☆级及以上标准。
(三)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加工和检验。
(四)生产企业应当冷链生产,其产品采用封闭式、有低温保鲜设备的车辆进行运输,运输时车箱内温度控制在0℃至4℃范围内,运输车辆具有《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五)具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出具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每批次肉品要附具《生猪及产品违禁药物含量的检测报告》,并随车携带。
(六)在本市用于储存的仓库和分拆场所温度控制在0℃至4℃范围内,并有卫生和农业部门依法核准的《卫生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在具有低温保鲜设备的环境下销售。
第五条 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的备案程序:
(一)由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经销商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外来冷却生猪产品备案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