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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 违法行为:未经本省植物检疫部门批准,擅自从外省调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经调出省检疫,无植物检疫证或虽有检疫证但带有检疫对象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处罚依据:《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植物检疫部门可对个人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至5000元罚款。
  (一)不办引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手续,私自从国外引种;引种后不按规定隔离试种而分散种植的;
  (二)未经本省植物检疫部门批准,擅自从外省调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经调出省检疫,无植物检疫证或虽有检疫证但带有检疫对象的;
  (三)在省内调运未经检疫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其他农、林产品的;
  (四)不顾国家和省封锁疫区的禁令,从疫区调出明文规定禁止调出的农、林植物和农林产品的;
  (五)在市场上出售未经检疫的本地所产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六)伪造、涂改、诓骗、转让植物检疫怔或货证不符、检疫后换货,重复使用同一份植物检疫证的。
  执行标准:
  未经本省植物检疫部门批准,擅自从外省调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经调出省检疫,无植物检疫证或虽有检疫证但带有检疫对象的:
  1、货值1000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货值1000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元到100元罚款;
  2、货值10000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在省内调运未经检疫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其他农、林产品的;不顾国家和省封锁疫区的禁令,从疫区调出明文规定禁止调出的农、林植物和农林产品的;在市场上出售未经检疫的本地所产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伪造、涂改、诓骗、转让植物检疫怔或货证不符、检疫后换货,重复使用同一份植物检疫证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处罚依据:《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植物检疫部门可对个人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至5000元罚款。
  (一)不办引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手续,私自从国外引种;引种后不按规定隔离试种而分散种植的;
  (二)未经本省植物检疫部门批准,擅自从外省调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经调出省检疫,无植物检疫证或虽有检疫证但带有检疫对象的;
  (三)在省内调运未经检疫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其他农、林产品的;
  (四)不顾国家和省封锁疫区的禁令,从疫区调出明文规定禁止调出的农、林植物和农林产品的;
  (五)在市场上出售未经检疫的本地所产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六)伪造、涂改、诓骗、转让植物检疫怔或货证不符、检疫后换货,重复使用同一份植物检疫证的。
  执行标准:
  在省内调运未经检疫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其他农、林产品;不顾国家和省封锁疫区的禁令,从疫区调出明文规定禁止调出的农、林植物和农林产品的;在市场上出售未经检疫的本地所产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伪造、涂改、诓骗、转让植物检疫怔或货证不符、检疫后换货,重复使用同一份植物检疫证的:
  1、对个人,货值1000元以下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货值1000元以上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2、对单位,货值1000元以下的,处以100元到1000元罚款;货值1000元以上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第二节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 违法行为: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认定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执行标准: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所涉及的苗圃或林班在1亩以内(含1亩)的罚款100元。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每所涉及的苗圃或林班增加1亩,增加罚款100元。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所涉及的苗圃或林班在20亩以上(含20亩)的,罚款2000元。

  第二条 违法行为: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认定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款。
  处罚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 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 瞒报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执行标准: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06]13号《关于下达“十一五”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的通知》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所界定的成灾标准,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亩以内(含1亩)的罚款100元。每增加成灾面积1亩,增加罚款100元,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20亩以上(含20亩)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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