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每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执行标准: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的。
第二条 违法行为: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认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规定。
处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无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执行标准:
(1)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5份(含5份)以下的,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5份以上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不办引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手续,私自从国外引种;引种后不按规定隔离试种而分散种植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
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植物检疫部门可对个人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至5000元罚款。
(一)不办引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手续,私自从国外引种;引种后不按规定隔离试种而分散种植的;
(二)未经本省植物检疫部门批准,擅自从外省调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经调出省检疫,无植物检疫证或虽有检疫证但带有检疫对象的;
(三)在省内调运未经检疫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其他农、林产品的;
(四)不顾国家和省封锁疫区的禁令,从疫区调出明文规定禁止调出的农、林植物和农林产品的;
(五)在市场上出售未经检疫的本地所产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六)伪造、涂改、诓骗、转让植物检疫怔或货证不符、检疫后换货,重复使用同一份植物检疫证的。
执行标准:
(1)不办引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手续,私自从国外引种;引种后不按规定隔离试种而分散种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个人,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不办引进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手续,私自从国外引种;引种后不按规定隔离试种而分散种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