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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修改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8号)


  《云南省水利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7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水利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批,促进水文监测资料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本省境内水文监测资料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申请审批:

  (一)由州(市)及其以上审批的规划;

  (二)由州(市)及其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由州(市)及其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四)调处水事纠纷、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第四条 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活动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格式文本由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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