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0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目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经济发展的活力之源,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扩大就业容量,事关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有效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直接影响着当前和未来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努力保持我省就业平稳,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是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是衡量应对危机成效的重要标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努力实现扩大就业与促进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1、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财政扶持
4、省政府200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2亿元以上资金,对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
5、省政府2009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亿元资金,购买3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3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