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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等有关规定,严禁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严禁在土地公告后擅自改变原出让条件,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增加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规模的,应按增加规模相应征收出让价款;严格执行国有土地净地出让制度,土地整治由政府负责,未拆迁安置完毕并整治的土地,一律不得进入供应程序;严格执行土地成本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征地、拆迁和整治费用,严控虚增土地成本。

  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项目决策制度,形成集体研究土地供应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土地供应;规范土地出让金测算制度,简化和统一土地出让金测算方法,力求简单实用,有效预防实际操作中的腐败行为。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出让金、配套费、人防费、规划综合费、城市道路挖掘占道费、集中绿化费等)及其减免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调整的尽快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交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行政审批协商调处机制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调处。

  五、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本市政府系统的原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建设领域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008年继续进行“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决定深化并联审批改革,完善并联审批措施,提高并联审批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附件:
  取消和变更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置  依  据

实施主体

处置

方式

备 注

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2

小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后生效

3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改为日常事务管理

4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改为日常事务管理

5

风景名胜区内园林景点建设、园林小品建筑、景区道路系统等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8年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取消

 

6

转让盐矿采矿权审查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款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7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第四条

市国家税务主管部门

取消

 

8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市国家税务主管部门

取消

 

9

事业单位从工勤人员中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从工勤人员中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1〕100号)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实行公开招录

10

确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为固定制干部审批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确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为固定制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56号)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实行公开招录

11

食盐转(代)批发许可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后生效

12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变更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后生效

13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改为备案

14

继续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15

批准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6

营利性治沙活动检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条;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7

市内木材(规定林产品)运输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8

因特殊情况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审批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条

市绿化委员会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

19

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公共汽车客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变更

委托给起始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市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客运班线审批权限,但线路起讫点均在主城区的除外

2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第十一条;2.《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渝卫〔2007〕24号)第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调整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1

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审批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十六条;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并入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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