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副表]
( 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 )
学校填写
|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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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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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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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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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码:
| 备案意见:○予以备案 ○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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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行政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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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正表《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如根据不同报考对象分作计划,需说明,如“高中生x名”、“三校生x名”、“(含)退役士兵x名”等,建议该项用列表形式。
四、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