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立档保存。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21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2009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2.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
附件1:
2009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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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2日
|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并向区县寄送经核准的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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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1日至14日
| 考生通过168网上报名系统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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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1日、2月22日
| 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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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
|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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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上中旬
| 各试点院校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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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3月23日
| 公示拟录取名单(学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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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4日
| 向录取考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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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8日、29日
| 新生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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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1日前
| 试点院校上报报到人数,打印录取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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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6月
|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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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
| 新生正式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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