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档工作
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09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九、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招生章程
试点院校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经过评审,确定参加依法自主招生的各院校须于2008年12月25日之前填写《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2)正式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09年1月7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和实施招生章程,并于2009年1月上旬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十一、相关事宜
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9年秋季入学。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