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三所区管高校上划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3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
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等三所区管高校上划工作,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了《关于三所区管高校上划市级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三所区管高校上划市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
根据《
高等教育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和市政府关于区管高校上划市级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区管高校上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办法
(一)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三峡职业学院三所高校从2009年起由区管上划市级部门管理。上划后,三校办学层次、性质等保持不变。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教委负责。
(二)划转中,市编办牵头负责三校的人员编制划转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三校的资产及经费基数划转工作。
(三)万州区、涪陵区政府对学校的原有承诺要逐一兑现。同时,两区政府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上划学校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四)学校上划后,仍享受区属学校同等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城市配套费、教职工住房建设、校地校产过户、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市里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市、区两级有关优惠政策幅度不一致时,按最优惠的政策享受。上划前,学校建设产生的债务应剥离给所在区政府偿还。
(五)上划学校资产、负债、净资产等项目以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余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