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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策宣传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分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直补政策和直补工作,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字,家喻户晓。县及县级市应发放明白纸。对种粮农民发放国家有关鼓励发展农业和粮食生产的优惠政策宣传提纲,将补贴计算方法和国家鼓励发展农业政策宣传到位,让老百姓明白。此项考核指标视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记0-5分。

  (二)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来电来访记录详细并及时答复处理的记5分,每缺一项扣两分,最多扣5分。

  第七条 数据公示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分

  (一)严格按程序张榜公示,做到按村组、按规定的时间公示,达到公示农户认可无误的记5分。每缺一项扣2分,最多扣5分。

  (二)《粮食直补通知书》直接发到农户手中,并由户主或已成年的家庭成员签字的记5分。未按规定发放的不得分。

  第八条 数据信息资料上报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5分

  上报实施方案、实施办法、旬月报等报表、工作信息、工作总结、相关数据信息等及时有效、数字准确、资料整齐、手续齐备的记15分。每缺一项扣3分。

  第九条 资金兑付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30分

  (一)资金兑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在省厅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全部兑付完毕、资金兑付全程无问题的记15分。兑付完成时间每提前一天奖励1分,迟发一天扣1分。

  (二)张、承地区“一折(卡)通”发放面不得低于90%,其他地区不得低于95%,达到此标准的记15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增加1分,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第十条 群众举报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25分

  因违反政策规定和资金兑付程序、宣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财政部或省政府上访、举报或去电的,每核实一起扣5分;发生到省财政厅来访、举报或来电的,每核实一起扣3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基础百分制加奖罚因素的办法。专项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工作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年终依据评分结果排名,并对前六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10-15%掌握,奖励资金用于与粮食直补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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