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属于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含配套管网),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补助:①厂区150万元/(万立方米/d);②配套管网20万元/公里;③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增幅不高于省补助金额的10%。
(二)属于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补助:①150万元/百吨;②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增幅不高于省补助金额的10%。
第五条 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应具备的申请条件: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配套管网和厂区规模匹配合理;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自筹、银行贷款等)已落实,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且实施情况良好;项目建成后达到60%以上负荷运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
(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具备的申请条件: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选址科学;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自筹、银行贷款等)已落实,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且实施情况良好;项目建成后,主要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无害化标准。
(三)申请资金项目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建立完善的经营性收费制度。
第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属于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按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和试运行三阶段分别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1)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批复文件;(2)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3)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及反映工程进度的照片、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4)项目试运行阶段运行负荷情况;(5)资金使用、项目绩效情况;(6)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包括当地收费文件、收费票据、收费总额、收缴率及收费使用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达不到标准的要说明原因。
所附材料(不含申请报告)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要求装订成册,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