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8]20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建设局:
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和《关于
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和《关于
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省政府决定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设区市、县(市)政府筹措为主,省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时间为2008年到2010年。按以下范围、原则和方式进行补助:
(一)补助范围及原则。省级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河北省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县和独立工矿区的污水处理项目和垃圾处理项目,其他项目不纳入此奖补范围。
(二)补助方式。省级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补助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凡纳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其建设进度和管理情况由省建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进行目标考核,经考核确认符合要求的,省核定下达资金预算。为支持各地加快建设进度,省级专项资金按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和试运行三个阶段分次核定下达。核定下达的资金由当地财政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