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派师资和医疗卫生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含我省学校接收地震灾区学生)、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性支出。
(五)河北省与平武县协商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三章 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建立四川平武县援建资金专户,统一核算各项收支活动。
第七条 震区灾后重建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一)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会同平武县一起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 “三年援建规划”和“援建项目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二)基本建设类项目由平武县和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驻平武县联络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援建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分批提出具体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申请,报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河北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并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分期将工程款拨付平武县财政局灾后重建资金专户。项目竣工验收后,河北省财政厅依据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三)选派师资、医疗卫生人员、人才培训和异地入学(含我省学校接收地震灾区学生)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所需费用,由河北省对口支援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援建项目计划”及轻重缓急,并按照相关标准提出资金安排申请,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据此审核提出年度资金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拨付省直相关部门。
(四)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及派驻平武联络处工作经费,由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提出经费预算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将经费拨付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
第八条 河北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省对口支援年度资金计划、项目进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将资金拨付平武县或承担援建项目的河北省省直有关部门。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承担对口支援项目的河北省省直有关部门与平武县商定后,按照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格等提出资金申请,经河北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审核后,河北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