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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境内个人费用,按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安排。

  3、境外(包括港、澳、台)个人费用,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在省级领导出访个人经费内核定安排。

  第七条 举办或参加境内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原则上应在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安排食宿。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并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同时附报收费通知、参加活动的具体方案、详细的支出预算和有关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大型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方案确定后,主办部门应根据活动方案编制详细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必要时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结束后二个月内,省直有关部门要向省财政厅报送支出决算,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别记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作为以后年度审批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列入预算的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执行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或地点、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调整预算,同时调整项目库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没有安排、需要追加预算安排经费的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要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再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经费。

  省财政厅批复追加经费的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要按规定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或挪用。

  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单独设帐、独立核算,加强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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