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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根据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规格和规模不同,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解决所需资金:

  1、省政府举办或国家举办、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大型境内外招商引资或贸易展览活动,采取市场运作、财政分级负担办法。即:省级财政负担省本级有关公共活动开支和省级领导交通、食宿等个人费用;省直有关部门参团人员的交通、食宿等个人费用,原则上由派人单位负担;各市组团参加活动发生的公共活动开支和个人费用等,由各市财政或派人单位负担;企业参加活动发生的展位费、展位布置费、展具运费、个人费用等自理。

  2、国家有关部门或兄弟省(市、自治区)举办、省政府批准参加的境内招商引资或贸易展览活动,采取市场运作、财政适当补助办法。即:省级财政对部分公共活动开支给予适当补助;省直有关部门参团人员的交通、食宿等个人费用,由派人单位负担;各市组团参加活动发生的公共活动开支和个人费用等,由各市财政或派人单位负担;企业参加活动发生的展位费、展位布置费、展具运费、个人费用等自理。

  3、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商业性贸易展览活动,原则上市场化运作,财政不予补助。经省政府批准参加的境外(包括港、澳、台)活动,根据实际需要,省级财政对部分公共活动开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1、场地、设备租赁费,包括用于整体形象宣传的中心展台或公共展位、会议室、洽谈场地、设备等的租赁费用。

  2、展位布置费,包括用于整体形象宣传的中心展台或公共展位设计、制作、布置费用。

  3、宣传费,包括新闻发布、媒体宣传方面的费用。

  4、公共交通费,指活动举办地发生的必要租车费用。

  5、前期费,包括通讯联络、发邀、资料印刷和必要的调度会等费用。

  6、先遣团组公用经费。

  7、冷餐费。

  8、接待费。

  9、礼品费。

  10、翻译费。

  11、其他公共费用,如开幕式、会标制作、礼仪等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 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按以下办法核定:

  1、场地、设备租赁费、展位布置费、宣传费、接待费、礼品费、公共交通费、前期费、其他公共费用、先遣团组公用经费、翻译费、冷餐费等,根据初步确定的活动方案,以及场地面积、接待、宴请人数、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核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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