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根据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规格和规模不同,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解决所需资金:
1、省政府举办或国家举办、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大型境内外招商引资或贸易展览活动,采取市场运作、财政分级负担办法。即:省级财政负担省本级有关公共活动开支和省级领导交通、食宿等个人费用;省直有关部门参团人员的交通、食宿等个人费用,原则上由派人单位负担;各市组团参加活动发生的公共活动开支和个人费用等,由各市财政或派人单位负担;企业参加活动发生的展位费、展位布置费、展具运费、个人费用等自理。
2、国家有关部门或兄弟省(市、自治区)举办、省政府批准参加的境内招商引资或贸易展览活动,采取市场运作、财政适当补助办法。即:省级财政对部分公共活动开支给予适当补助;省直有关部门参团人员的交通、食宿等个人费用,由派人单位负担;各市组团参加活动发生的公共活动开支和个人费用等,由各市财政或派人单位负担;企业参加活动发生的展位费、展位布置费、展具运费、个人费用等自理。
3、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商业性贸易展览活动,原则上市场化运作,财政不予补助。经省政府批准参加的境外(包括港、澳、台)活动,根据实际需要,省级财政对部分公共活动开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1、场地、设备租赁费,包括用于整体形象宣传的中心展台或公共展位、会议室、洽谈场地、设备等的租赁费用。
2、展位布置费,包括用于整体形象宣传的中心展台或公共展位设计、制作、布置费用。
3、宣传费,包括新闻发布、媒体宣传方面的费用。
4、公共交通费,指活动举办地发生的必要租车费用。
5、前期费,包括通讯联络、发邀、资料印刷和必要的调度会等费用。
6、先遣团组公用经费。
7、冷餐费。
8、接待费。
9、礼品费。
10、翻译费。
11、其他公共费用,如开幕式、会标制作、礼仪等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 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按以下办法核定:
1、场地、设备租赁费、展位布置费、宣传费、接待费、礼品费、公共交通费、前期费、其他公共费用、先遣团组公用经费、翻译费、冷餐费等,根据初步确定的活动方案,以及场地面积、接待、宴请人数、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核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