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外[2008]19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根据《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2008年3月12日
河北省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省政府举办及省政府批准省直有关部门承办或参加境内外各种投资贸易洽谈会、经贸合作洽谈会等招商引资活动及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等贸易展览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申请列入预算的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须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并按《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明确绩效目标。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按规定程序审核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部门项目库,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财政项目库。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限额,从财政项目库中选取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项目,编入部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省级年度预算。其中:涉外部门举办或参加的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项目资金,从省级预算涉外发展专项资金切块限额内统筹安排;其他部门举办或参加的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项目资金,从分属的相关类口专项资金切块限额内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