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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有关资金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有关资金问题的通知
(冀财社[2008]12号 2008年2月2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切实保障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农村五保供养有关资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渠道。《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省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一要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二要从实际出发,探索多种形式的有效保障方式”。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省政府要求,迫切需要建立稳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渠道。鉴于原来五保供养资金来源都是从农业税或“三提五统”中解决,免征农业税后省级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补助,因此,在进一步明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五保供养资金规模基础上,再从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分一块作为五保供养资金来源。省级在对下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五保供养资金单独测算分配,从而使五保供养资金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市、县要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在当地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五保供养资金。各设区市要监督所属县落实资金。资金保障有困难的县,所在设区市要帮助解决。对于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省级将相应核减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供养的省定标准。分散供养对象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对象年人均不低于1500元。各县(市、区)五保供养标准超出省定标准的,要在当地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四、进一步明确资金分配拨付办法。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供养人员分布情况和省定供养标准,制定五保供养资金落实方案。省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明确各县(市、区)一般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的五保供养资金数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的五保供养资金按照各地供养人数和省定供养标准平均核算。制定一般转移支付中的五保供养资金方案时,省将把各县(市、区)财力情况作为因素之一,加大对困难县(市、区)的补助力度。集中供养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实行“一卡(折)通”式管理,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县民政专用账户,由民政局拨付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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