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社[2008]18号 2008年3月3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申报、审核、拨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现就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从2008年开始,实行全覆盖,将农业人口低于50%的市辖区纳入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场管理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农民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农合制度。要探索和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同时,继续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中央和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现在的人均40元增加到80元,其中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的40元,各级财政原负担比例不变,标准翻番。即提高标准后省、市与国定和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财政负担标准为22元、12元、6元,省、市与一般县为16元、12元、12元,市级不再承担扩权县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负担。省、市与农场管理区和开发区执行一般县的比例和标准为16元、12元、12元。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 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为:农民缴费资金、县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依次审核拨付到位后,由设区市财政局和卫生局按规定联合向省财政厅、卫生厅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两厅审核同意后,核拨省级补助资金,并经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向财政部、卫生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一)申请材料的审核
各设区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汇总报表和有关情况后报送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市、县级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上报申请材料的填制、汇总、初审工作,负责核实参合农民人数、农民缴费、拨款等情况,严禁发生垫付、代缴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工作,严禁参合人数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不实和虚报问题的发生。
(二)申请材料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