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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四)健全工作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上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责、任务、重点、程序及要求,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促进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落实责任制度。凡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一是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督促检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实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督促检查部门具体负责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是督促检查事项的具体落实单位,对所承担的督办事项,要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负责情况反馈。
  (六)严格报告制度。一是认真抓好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反馈报告要讲实话,报实情,全面真实地反映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并报告,其中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要在会后10日内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二是认真抓好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领导同志明确要求下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办理并报告结果的批示,相关地区和部门要作为急件送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指定分管领导牵头办理。凡要求报告查办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结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进展情况和延期的原因。对于要求查办违法违纪问题的批示,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查办报告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并由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政府、部门名义上报。
  (七)建立联系制度。省政府督查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督促检查情况,认真指导和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建立通畅的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培训活动,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提出工作要求。要主动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部门的协调,探索和总结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的方法,增强督促检查的力度和效果,减少和避免重复督促检查。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委纪律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作用,形成督促检查工作新格局。
  (八)坚持通报制度。省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抓得好的地区、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督促检查和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要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地区、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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