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45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市政府决定,在国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39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停止征收6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部分其它收费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上述45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2008年12月26日
附件:
1、鞍山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鞍山市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1
鞍山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政府办公厅(室)
1、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二、交通运输
3、出租车安全教育培训费
4、出租车拓号费
5、出租车出城(治安)登记费
6、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7、<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8、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9、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10、消防建审费
11、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12、出租车学习资料费
13、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14、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15、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16、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17、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18、航海专业培训费
19、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
20、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
21、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22、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23、仓储管理费
2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25、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费
26、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培训费(省交校收取)
27、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
28、研究生超规定就业培养补偿费
29、研究生违反就业协议违约金
30、特殊类院校毕业生改行补交学费及返回定向和专业奖学金
三、教育
3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32、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