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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融经办机构(或邮局)由县(市、区)财政、民政与金融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民政以及县(市、区)民政、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低保资金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设立低保对象台账,并按月对帐,确保低保资金的运行安全和按时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发放情况计入远程财务帐。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与金融经办机构(或邮局)对帐后,汇总低保资金发放等情况并向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应每季度向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报告低保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年终时应按照统一格式及时编制低保资金决算。决算应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完整,不得虚报虚列,严禁随意调整收支数据,转移低保资金。

  第十二条 低保资金是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费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低保资金中列支其他费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安排低保资金发放、审核等方面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十三条 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低保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重新审核一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第十四条 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低保对象、补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低保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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