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社[2008]2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社〔2005〕86号)即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按计划定期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拨付到民政账户”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中相关规定暂停执行,待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2008年3月11日
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筹集、发放程序,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冀政[2007]93号)精神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低保资金是为了保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由政府建立的用于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低保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遵循“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为辅,属地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标准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