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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代理行在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把直接支付业务、授权支付业务相关的电子报表数据,包括直接支付对账月报表、授权支付对账月报表等,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发送给支付分局、清算行。
  第四十二条 清算行完成资金划拨处理的下一工作日,将资金划拨的电子报表数据,包括财政库存日报表和预算支出日报表等,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发送给市财政局国库处。

第八章 联网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的管理制度和系统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网络系统与电子拨款系统的连接,应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对接入电子拨款系统的网络、设备规范管理,防止电子拨款系统数据信息以及加密密钥外泄,防止外系统的非法访问。保证电子拨款系统业务每天24小时(包括节假日)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 电子拨款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联网单位系统改造升级时,须提前通知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和相关单位,共同拟订应对方案与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因通讯线路故障、电子拨款系统异常等原因,造成支付分局无法下达支付业务给清算行或无法下达直接支付令、授权额度给代理行,代理行无法接收到授权支付令信息或无法发送支付、清算信息给支付分局、清算行,应采取电子导盘、人工传送方式作应急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联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经济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系统银行系统入网登记表

代理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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