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支付额度冻结及其解冻处理流程为电子指令处理,不与纸质凭证并行。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已支用的授权支付额度进行冲正、调整,按以下步骤进行差错更正处理:
(一)预算单位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起更正指令信息,同时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差错更正通知书》给代理行。
(二)代理行收到更正指令信息后,对照纸质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做更正处理,并反馈结果信息给支付分局和预算单位。需冲正的额度已经支用、或需调减的额度指标余额小于更正指令的金额的不能通过审核。对不能通过审核的,则更正失败,代理行返回更正失败信息。
(三)代理行完成调整后,需要在日终向清算行发起对更正业务的清算申请,并打印纸质清算报表给清算行。
(四)清算行收到代理行的划款和退款清算申请信息后,进行记账、清算、额度调整等处理,并将清算处理结果信息反馈给支付分局和代理行。
(五)代理行给支付分局的支出日报表中,应分别列出更正业务对应的划款清算和退款清算信息。
第七章 对账
第三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建立电子报表数据对账制度,由系统每天根据支付分局、预算单位、代理行和清算行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自动比对,并将不相符之处加以提示。有关方查证核实后应及时进行更正处理,同时将更正处理结果信息发送有关方。
第三十九条 纸质与电子数据并行期间,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分局和清算行按下列要求定期对账:
(一)支付分局根据代理行提供的支出日报表和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向代理行发送核对结果信息;月终根据代理行提供的支出电子月报表数据与当月的会计数据进行核对,并在代理行提供的纸质对账通知书上盖章加以确认,同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预算单位发送月度对账信息。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清算行提供的支出日报表和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向清算行发送核对结果信息;月终根据清算行提供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在清算行提供的纸质对账通知书上盖章加以确认。
(三)清算行根据代理行提供的直接支付对账月报表、授权支付对账月报表和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向代理行发送核对结果信息,并在代理行提供的纸质月报表上盖章加以确认。
第四十条 代理行完成清算业务处理的下一个工作日(月终须在当日),将直接支付业务、授权支付业务相关的电子清算报表数据,包括直接支付对账日报表、授权支付对账日报表等,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发送给支付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