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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代理行把资金拨付给收款人时,收款银行以收款人账号不存在为由拒收等原因退票,作以下处理:
  (一)授权支付退票的,由代理行主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预算单位发送退票信息,同时提供纸质退款单给预算单位,并按原路将资金退回清算行。
  (二)直接支付退票的,由代理行提供纸质退款单给支付分局,内容应包含原直接支付令的业务唯一标识,包括凭证字号等,并按原路将资金退回清算行。
  第三十三条 对退回零余额账户的资金(即退款)作以下处理:
  (一)直接支付的,由代理行主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支付分局发送退款信息,同时提供纸质退款单给支付分局;支付分局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送退款指令,同时提供纸质《财政直接支付(退回)通知书》给代理行。
  (二)授权支付的,由代理行主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预算单位发送退款信息,同时提供纸质退款单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送退款指令,同时提供纸质《财政授权支付(退回)通知书》给代理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行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主动向清算行发起退款申请,同时打印退款清算申请报表给清算行,并将资金划回清算行。
  清算行检查、审核后记账,并返回退款申请处理结果信息给支付分局和代理行。属于授权支付业务的,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相应预算科目的可用额度。
  代理行日终给支付分局的支出日报表,应将划款清算和退款清算列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在拨款尚未进行前,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代理行作中止支付处理,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出止付指令。
  代理行系统收到中止支付的指令后,检查原支付指令,尚未支付的,撤销该笔业务,返回止付成功信息;不能实现中止支付的,返回止付失败信息。
  中止支付处理流程为电子指令处理,不与纸质凭证并行。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发现发出的额度有误或额度的政策性调整,可以作冻结授权支付额度的处理。财政部门在实现额度调减前,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出额度冻结指令。代理行收到指令后即对指定的额度进行冻结,并返回冻结成功信息。指定冻结的额度已经使用或部分使用,不能实现额度冻结的,代理行应返回冻结失败信息。
  对于已成功冻结的额度,财政部门随后发出调减额度通知书;或经检查后,确认被冻结的额度可恢复使用,可以向代理行发起解冻指令。代理行收到解冻指令后,对之前被冻结的额度进行解冻处理,恢复为可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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