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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向直接支付代理行发送直接支付指令电子数据信息;
  (三)向授权支付代理行发送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结算业务的电子数据信息,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发送代理行,并同时向代理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书》。
  代理行根据纸质对电子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审核结果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送支付分局和预算单位,对通过审核的办理支付。预算单位未接入电子拨款系统的,代理行根据收到的纸质授权支付令信息,采取人工录入支付令的方式处理。代理行应加强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令信息的审核,不得擅自变更支出科目和项目进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清算业务数据发送方为代理行,代理行于每个工作日下午三时半前将清算业务数据发送清算行。
  清算行对接收到的清算申请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信息检查(包括数据完整性、总分核对等),根据纸质清算申请报表进行业务审核(包括业务真实性、业务要素等)。以通过审核的电子数据信息办理资金汇划,并将清算结果信息发送支付分局、代理行。对没有通过审核的电子数据信息,返回失败结果信息给代理行。
  第二十七条 负责直接支付业务的代理行办理资金汇划后,将当日的成功支付业务,批量生成划款申请信息文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发到清算行;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方式并行处理期间,需同时打印纸质划款凭证和申请报表给清算行。
  第二十八条 负责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将当日的成功支付业务,批量生成划款申请信息文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发到清算行;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方式并行处理期间,需同时打印纸质划款清算申请凭证和申请报表给清算行。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完成划款清算信息接收处理后,生成划款到账结果信息文件,发送支付分局。
  第三十条 对于直接支付单笔汇划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授权支付单笔汇划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代理行可实时向对应清算行发起清算申请。
  第三十一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支付额度,办理预算单位的结算业务,并如实向清算行发起资金清算,不得擅自变更清算额度进行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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