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息加密密钥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电子拨款系统支付业务、清算业务的发起方和清算方,将信息加密密钥分为财政支付信息加密密钥、财政清算信息加密密钥和银行清算信息加密密钥。
财政支付信息加密密钥由市财政局发放,对象为代理行。
财政清算信息加密密钥由市财政局发放,对象为清算行。
银行清算信息加密密钥由清算行发放,对象为代理行。
第十九条 电子拨款系统信息加密密钥变更,由加密密钥发放单位制作信息加密密钥磁盘文件,并通知发放对象领取信息加密密钥磁盘文件,要求发放对象在指定时间内在各单位内部系统导入更新。
第二十条 电子拨款系统信息加密密钥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联网单位变动或者联网单位因保管不善造成加密密钥外泄等情况时,市财政局可以要求变更加密密钥,并且确定加密密钥的变更时间,同时以书面通知各联网单位进行加密密钥的变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联网单位应妥善保存电子拨款系统信息加密密钥,防止外泄,保障业务信息联网交换安全。发生外泄情况的,外泄单位应及时通知其他联网单位采取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六章 支付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支付业务数据发送方为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国库支付分局(以下简称支付分局)。支付分局于每个工作日上午十时半至十一时半向接收方发送支付业务数据。
接收方对接收到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信息检查(包括数据完整性、总分核对等),根据纸质进行审核(包括业务真实性、业务要素等),对检查、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信息登记到接收方的系统中,以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支付、清算处理,并回应成功处理结果信息给支付分局。对没有通过检查、审核的,返回失败结果信息给支付分局。
第二十四条 支付分局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发送下列电子数据信息:
(一)向清算行发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