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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库〔2008〕4号)


各有关商业银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为规范管理广州市电子拨款系统业务,保障电子拨款系统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制定了《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支付清算业务,确保电子拨款支付清算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高效性,进一步落实《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实施方案》(穗财库〔2008〕2号)、《广州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穗财库〔2002〕1260号)、《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穗国库〔20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拨款系统)办理的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以及电子拨款信息交换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拨款系统是指以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为信息交换枢纽,实现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系统各联网单位之间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以及电子拨款信息交换业务的无纸化业务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拨款系统联网单位(以下简称联网单位)包括:市财政局、代理行、清算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清算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办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清算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七条 各联网单位以“相互平等、相互支持、相互信任”为原则,共同为联网业务提供准确、及时、安全、稳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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