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暂存其他收入。
“收缴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及向征地主体及财政部门退款外,只收不支。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财政专户”拨入的保险基金;
2.暂存财政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备用金;
3.暂存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
4.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5.将该账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账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收缴户”和“支出户”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筹集:
(一)《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的保险基金,每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的应征数据,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应征数征缴后划入“财政专户”。
政府应资助数额每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的缴费到账情况,核定政府资助金额后从“收缴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二)《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的保险基金,由征地主体和相应的财政部门分别将缴纳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包括参保人、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缴费和政府资助)一次性预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户”,批准征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的费用并上缴“财政专户”,预存款项余额(含利息)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退回征地主体及相应财政部门;若征地不成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全部预存款(含利息)分别退回征地主体及相应财政部门。
第八条 每年2月10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保险基金筹集情况,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上年度政府资助金备用金,并重新核定当年政府资助金备用金额度。
第九条 每年2月底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保险基金筹集总额(包括参保人、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政府资助)的5%,向各级财政部门提供当年应缴地方统筹准备金的数额,各级财政部门于4月底前将本级应负担的地方统筹准备金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领取待遇的支出数,向财政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支付备用金”,以保证支出业务正常运转。每年2月10日前,核销上年度“支出备用金”并重新核定当年“支出备用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