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保〔2008〕169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要求,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完整,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所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保险基金)及相应的资金。
第三条 保险基金缴入由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第五条 资金账户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归集地税部门征缴的保险基金;
2.归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户划入的保险基金;
3.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4.根据核定后的用款计划,拨付保险基金待遇支出;
5.归集地方统筹准备金。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收缴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向财政专户缴款和向征地主体及财政部门退款;
2.暂存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资助金的备用金;
3.暂存征地主体及财政部门预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
4.暂存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