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保〔2008〕169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要求,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完整,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所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保险基金)及相应的资金。
  第三条 保险基金缴入由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第五条 资金账户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归集地税部门征缴的保险基金;
  2.归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户划入的保险基金;
  3.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4.根据核定后的用款计划,拨付保险基金待遇支出;
  5.归集地方统筹准备金。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收缴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向财政专户缴款和向征地主体及财政部门退款;
  2.暂存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资助金的备用金;
  3.暂存征地主体及财政部门预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
  4.暂存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