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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对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实行资格年检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对财政票据领购单位
实行资格年检的通知
(穗财综〔2008〕115号)


市直各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实行资格年检的通知》(粤财办〔2008〕4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市直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资格进行统一年检。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通过领购资格年检后,方可继续领购财政票据。同时,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每年6月底前应办理完毕上年度已使用票据的核销手续。
  二、市直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资格年检时间为: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为使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年检工作按部门分期进行,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教育、卫生部门及下属单位除外)在9月份内,教育部门及下属单位、社团单位在10月份内,卫生部门及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在11月份内。周二、三、四全天办理。
  三、在该期限内,市直各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请填列财政票据年检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可复印),连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和执收执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市财政征管分局票据科(广州市华利路61号16楼1601室)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资格年检手续。联系人:简惠贞,联系电话:3892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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