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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生活源NH3N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NH3N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NH3N
  其中,城镇人口COD和NH3N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若无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特大城市COD产生系数为90克/人·日、县城为60克/人·日;特大城市NH3N产生系数为7克/人·日、县城为5克/人·日,年度产生系数以国家认定为准。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
  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由市和区(市)县环保局分级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区(市)县环保局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局对各区(市)县环保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市和区(市)县环保局在数据上报前,应会同当地统计、发改等部门对数据质量进行联合审核。
  第九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市和各区(市)县COD和NH3N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市和各区(市)县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环保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市)县。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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