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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制订 市政府2008年12月25日以成府发[2008]60号发布)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3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氨氮(NH3N)。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
  (一)年报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是统计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为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提供数据支持。年报统计范围是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及本年度新增排污量较大的重点调查单位,对非重点调查单位实行估算。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年报数据和编报说明。
  (二)季报报告期为1个季度。季报统计范围为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区(市)县级重点污染源,其他非重点污染源实行估算。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季报数据报市环保局。
  (三)月报报告期为1个月。月报主要统计已建重点污染减排工程的运行情况,在建重点污染减排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已建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脱硫电厂和结构减排项目等。重点污染减排工程所属企业于次月5日前向当地环保局上报上月数据,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重点污染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
  年报和季报统计编报说明包括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及分析;重点调查单位名单增加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新建项目、替代工业企业和排放量需单独说明;生活污染物和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技术说明。年度报告应对次年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数量进行预测分析。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各区(市)县环保局将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审核后上报至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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