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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

  8.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9.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10.违法或者违反约定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11.代对外劳务经营公司或者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

  12.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五、积极推动中介企业的行业自律

  各经纪人协会要依照《江苏省经纪人条例》和《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经纪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经纪执业证发放;制定完善经纪执业准则,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检查,按照章程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罚;探索、推进中介企业信用保证机制建设,切实提高中介企业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对外劳务中介纠纷;对中介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工商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切实加强对中介企业的日常监管

  (一)切实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主动牵头做好规范对外劳务中介市场秩序工作,把长效管理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把联合执法与部门监管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职业中介许可的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未经国内职业中介许可以及超出许可服务范围从事劳务中介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对外劳务中介合同和广告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对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

  (二)不断完善中介纠纷处理机制。对外劳务中介纠纷处理,坚持“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定”的原则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合同的指导、检查,引导合同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纠纷的处理方式,预防和减少用行政手段解决中介合同纠纷,降低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成本。合同纠纷处理中如涉及到合同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的,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及时依法查处。同时,为积极、稳妥处置对外劳务中介纠纷,各地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保证金等纠纷处置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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