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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


  四、扎实推进中介行为的规范建设

  各级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介行为规范建设,引导、监督中介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一)中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就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下列行为规范:

  1.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经纪执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2.及时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告之委托人;

  3.如实记录中介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帐簿和中介合同等资料;

  4.收取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5.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合同上签名;

  6.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自觉服从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8.建立与行政管理、经营行为相关的各类管理制度和台帐;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二)中介企业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无证、无照或者超出服务、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中介;

  2.以中介企业的名义直接与外国企业、机构签约;

  3.以中介企业名义直接与出国人员签订出国劳务合同;

  4.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探亲、访友等为名组织人员出国务工;

  5.以中介活动为名,蒙骗劳务人员进行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

  6.通过骗取护照、伪造证明等手段,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7.对中介事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以及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劳务人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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