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

  (四)统一审核用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范围时,应当统一使用“国内职业中介服务”,工商部门依照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规定的服务范围核定中介企业经营范围。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用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年检、验照贴花以及日常管理,依照本通知规定及时予以规范。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的中介行为

  (一)规范中介合同文本。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使用经工商部门监制的《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中介合同。不得擅自印制合同文本或者使用非示范文本,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语言误导、欺诈合同当事人,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约定职业中介行为以外的合同事项。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向劳务人员公开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在公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中介佣金,并开具正式发票。除中介佣金以外,中介企业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其他的任何费用。

  (三)规范中介信息发布。中介企业发布对外劳务中介信息的,应当保证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附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或者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及外派企业提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工备案表等文件资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对外劳务中介广告的,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上述有关文件资料,核实广告内容。

  三、不断完善中介企业的信用管理

  (一)推进中介企业信用建设。各地要依照《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中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各相关管理部门在职能管理中应当要求中介企业提供经市信用管理机构认可的征信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并依照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二)加强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与企业经营行为有关的守信、失信、警示信息上报属地信用管理机构,由属地信用管理机构扎口上报录入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南通企业信用网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形成南通地区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的市场联动监管机制。

  (三)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对A级以上中介企业除享受市信用管理机构通信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守信激励措施外,工商部门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在一年内免予签署审核意见,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在市场准入、公共服务等方面简化办事手续,给予政策优惠和提供便利;对不服从行政管理,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具有欺诈、误导、骗取交易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失信中介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南通企业信用网等媒体向社会曝光,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其要加大准入限制和加强监管。对获得企业信用等级后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重新评级,重新评定的结果必须及时通报公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