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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
(市外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 2008年12月)

  为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对外劳务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和减少对外劳务中介纠纷发生,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57号)以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外劳务中介的准入管理

  (一)严格资格管理。凡在我市从事为具有对外劳务经营和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劳务的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中介企业),必须取得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外经贸部门核定,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

  (二)规范核定程序。依法成立的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核定意见送达申请人。通过核定的中介企业名单应当及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市外经贸部门备案。

  (三)明确核定内容。中介企业申请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外经贸部门应当对其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用等级证书、经营场所权属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和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以及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者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外经贸部门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或者其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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