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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价〔2008〕2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局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近期召开的有关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粤价〔2008〕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广州市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86196831

  附件
广州市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
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省、市近期召开的有关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得通知》(粤价〔2008〕16号)的规定,制定我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

  一、成立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领导小组

  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罗家祥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邱亿通副局长、吴林波副局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邱亿通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法调处(市场监管处)、价格处、检查分局、成本队、监测中心一把手担任。

  (一)综合督导

  由法调处(市场监管处)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印发、报送有关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材料和请示、通知等文件;同时加强对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我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与局属各部门和上级、同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我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

  (二)价格监测

  由监测中心负责。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235号)要求,立即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案。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企业及商品实行重点监测,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等市场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踪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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