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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1.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申报纳税;
  2.新购置船舶以及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单位的,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 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番禺区(含南沙)、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纳税人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
  2.新购置船舶的纳税人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车船信息变更的申报
  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以及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七、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2007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和处罚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八、其他事项
  在本通告发布前已经按原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差额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时一并补缴。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本通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联系电话
  3、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联系电话
  4、番禺区(含南沙)、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代征点地址、联系电话

  附件1: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辆.年、元/吨.年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

汽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48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

42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96

低速货车

96

专项作业车

96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车

96

摩托车

每辆

96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

6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5

净吨位201吨-2000吨

4

净吨位≤200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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