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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淄教发[2008]1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好“质优公平、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全市作风效能建设活动要求和我市教育实际,落实市教育局规范办学行为三年规划,现就2008年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禁止设立各种收费名目的实验班、特长班、“网校”。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举办各种素质教育、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兴趣爱好活动小组,但均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力度,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7]87号)、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教职字[2007]3号)和《淄博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在学校审批、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在审批范围之外办学及收费。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的意见》(淄教计字[2006]38号)和《淄博市规范国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工作方案》(淄教计字[2007]9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规范国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的工作进度,经市纠风办、市教育局检查验收,凡2008年招生前达不到“四独立、一分离”要求的学校,停止招生或按国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对检查验收合格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重新发放办学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和控制中小学生班额的规定。严格控制中小学招生计划,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坚持义务教育段学校不招“择校生”,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严格义务教育段学校划片招生,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划片界定工作,合理安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以解决中小学班额过大问题,确保2008年达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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