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推行校车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淄教办字[2008]84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为强化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乘坐校车学生的伤害事故及风险,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中“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及“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校车优惠政策并对校车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的精神和《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推行校车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校车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重要意义
随着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增多,校车在为学生(幼儿)的上下学(园)提供方便的同时,其乘坐学生的风险保障却不容乐观。据统计,专门用于化解学生风险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学生)的投保率不足50%,因此,对于涉及千家万户一种特殊客运载体的校车,实现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全部投保,是化解和转移校车安全事故中的赔付风险,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进一步加强学校校车的安全防范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的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维护学校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范围:全市所有校车
根据《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校车是指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和教师的载客汽车。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幼儿、教师)乘座校车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费及赔偿限额:校车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按校车核定座位缴费,每座每年人民币30元,本着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同时体现党和政府对学生安全的重视和对学生健康的关心,保费由市、区县及车主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淄川、博山、周村、高青和沂源五区县校车承运人责任险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区县和车主分担;其余区县校车承运人责任险保费由区县和车主承担。区县和车主分担办法由区县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