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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我市境内现有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包括济青天然气管道、淄莱天然气管道、东辛天然气管道、沧淄天然气管道、鲁皖成品油管道、广齐原油管道、东辛原油管道)400余千米,分布于全市除沂源县以外的7个区县及高新区、40多个乡镇。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依法打击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示。
  二、严禁破坏管道设施或者侵占、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
  三、严禁擅自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严禁擅自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五、严禁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六、严禁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
  七、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采用切割、打孔、撬砸等破坏性手段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八、市管道监管部门近期将组织市直和区县有关部门对管道违章占压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对2001年8月2日《条例》公布实施前建设的占压建筑物,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进行清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建设的违章建筑物,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在2009年 1月31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市政府将组织管道监管部门及公安、国土、建设、规划、安监等部门依法清理取缔,并依法作出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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